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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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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法院:【以案释法】新车出借被撞,贬值部分赔不赔?
 更新时间:2023-10-24 15:01:50  点击数: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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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碍于情面总是难以拒绝。王某也不例外,在刚提新车不到一个月,便被朋友黄某借走。之后,黄某却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造成车辆贬值。经事故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那么有责方是否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王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汽车,价税合计61000元,并于同年9月21日注册登记车牌。该车于2022年9月19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61000元。2022年10月5日,黄某借用王某该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自行将该车辆予以维修。经王某委托,驻马店市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驻鉴评估[2023]车评鉴字第273号《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豫AA51526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体性贬值为12000元;并支付鉴定费800元。事故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车辆贬值。王某找黄某协商解决,但黄某拒不赔偿。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泌阳法院。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贬值损失的实现须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
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系于2022年9月21日登记注册,被告于同年10月8日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车辆受损后已经对损坏部位进行了维修,其基本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但该事故对原告新购车辆的价值必定产生不利影响即存在一定的贬值损失。结合原告车辆的价格及受损程度、部位、鉴定意见等,本院酌定该贬值损失为4000元为宜,该车辆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即被告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共计4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
“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调整。”
     二、最高法答复意见中的少数、极端情形是指那些情况?
   (一)涉案车辆较新、行驶里程较短;(二)涉案车辆购买价格较贵、维修价格较大;(三)涉案车辆受损部位及受损严重程度;(四)涉案车辆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驾驶性能,无法达到出厂时的安全标准,车辆的正常使用寿命或经济使用年限明显缩短;(五)合法鉴定机构经过法定程序作的鉴定结论。
贬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车辆遭受侵害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车辆已经修复或者更换部件,车子就是完好的,即使修补更换得再好,但是经过拆解安装、钣金切割、喷涂抛光等修复工艺后,本身原始性能已经改变,车辆的故障率升高,使用寿命会缩短。
另外,贬值损失也表现为汽车使用人的心理状态的失落。比如,消费者花巨资购买了一辆新车,才开了两天就被撞得面目全非,即使修得再好,从表面看上去完全如新,但从消费者的心理来讲,原来追求享受“高级全新”的心理需求一下子落空。现在去开这辆车,他会感觉这辆车是事故车,会存在安全隐患。从事故车的市场接受程度以及转让率等方面来讲,消费者对此车的价值期望也会大大降低。
     本案中,泌阳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合理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虽已修理完毕,但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体性贬值高。因此,结合原告车辆的价格及受损程度、部位、鉴定意见等,酌定该贬值损失为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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