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司机撞坏老板的车,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3-11-27 10:08:49  点击数:2360
【字体: 字体颜色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使雇主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1日晚20时30分许,雇员李某驾驶雇主张某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345省道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雇主张某车辆损坏报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1月,某鉴定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雇主张某车辆车损的评估价格为100000元。赵某驾驶的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23年3月,赵某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赔付雇主张某车辆损失费30000元。雇主张某要求雇员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多次协商不成,2023年6月,  雇主张某将雇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驾驶货车的过程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行右侧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张某车辆损失,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张某作为该车的车主,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遂依法判决李某于赔偿张某车辆财产损失70000元。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常而言,雇员劳务行为是为雇主牟利,雇主对雇员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劳务的利益归于雇主,风险也应归于雇主,因劳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应有雇主承担。但是,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然免除其责任,则是对雇主利益的侵害,有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当雇员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受损的是雇主也不例外。作为雇员安全文明驾驶,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雇主应尽的义务。李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妥善保护车辆,保证行车和车辆安全。李某违反交通法规,不当驾驶导致车辆受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 上一篇: 信阳罗山法院:电三轮钥匙没拔,6岁顽童误启动撞伤路人,谁来担责?
  • 下一篇: 线上调解“零距离” 为民解纷“加速度”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