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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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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更新时间:2023-12-12 16:57:48  点击数: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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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讲“少年夫妻老来伴”,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重视和保护,让老人安享晚年生活。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庭多次调解,武老太与其继子秦某庭外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原告武老太(1947年出生)与被告秦某(1968年出生)的父亲秦先生(1945年出生)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在外租房共同居住;2023年1月,秦先生因病住院,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当月秦先生医治无效去世,被告料理了秦先生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2023年8月,秦某领取社会保险处给付的秦先生死亡的丧葬补助费6414元,一次性抚恤金25412.13元,武老太要求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武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分得10000元。

   庭审中,被告秦某要求对武老太占有的秦先生生前银行存款11000余元进行分割;秦先生育有两子,被告秦某为长子。经过承办法官张欣广多次调解,被告秦某支付武老太5000元,秦先生生前银行存款归武老太所有,后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秦先生死亡时遗留的银行存款为遗产,该遗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武老太作为配偶,首先应分出一半归武老太所有,属武老太的个人财产;下余的一半属于秦先生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武老太、秦先生的两个儿子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应均等分配,各分得三分之一;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均系秦先生死亡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其中丧葬补助费属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如有结余和一次性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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