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药品领域起到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但需注意正确适用该制度方能发挥其震慑力,更要避免出现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的情形。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对适用3倍还是10倍赔偿规则作出了解答。一起看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在被告钱某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购买了30瓶癣大康,支付货款1500元,签收照片显示商品由纸盒装载,实物与网页载明的商品详情一致,为瓶装棕色液体,瓶身载明主治:牛皮癣等皮肤炎症。庭审中,原告称购买该药是为了开展公益活动使用,到货后发现其系三无产品,便未进行,案涉商品未拆封使用。被告称癣大康系用食用醋和扫帚苗熬制后,进行瓶装销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款1500元以及十倍赔偿15000元。 法院审理 “癣大康”瓶身载明中药熬制,但商品详情及瓶身均未载明有任何中药成分。原告未证明该商品含有治疗疾病的药物成分,且具有治疗皮肤瘙痒功能的系扫帚苗的果实地肤子,故“癣大康”不应认定为药品。被告亦不是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其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原告未涉及同类多起诉讼,应认定为一般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依照该法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款1500元,并增加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损失即4500元。判决:被告钱某退还原告曾某货款1500元及赔偿损失4500元,合计6000元。 案件解读 本案基于商家存在消费欺诈,所售液体不能认定为药品等角度认定该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即十倍赔偿,而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规则来规制该不法行为。那么消费者如何判断适用什么规则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一、辨明:商品属性为何? 商品范围广泛,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其中的食品、药品领域。 二、认定:权益保护如何? 2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内容。 3倍: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要求给消费者身体造成实质性损害,例如缺斤少两、鱼目混珠等情形,消费者除了请求退还商品价款,还可以请求以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即所谓的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500元起步。 10倍: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不是简单的瑕疵或者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经营者除了承担侵权损失赔偿外,增加赔偿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即“假一赔十“,且赔偿额为1000元起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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