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您了!”4月23日上午,一位抱着孩子的妇女和一位老人在西平县人民法院门外已耐心等候多时,见到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法官张欣广连忙握手致谢,并送上一面“公正廉明、司法为民”的锦旗。 2021年9月,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2022年9月经西平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后因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有异议,间隔两个多月后,原告吴某将被告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婚后所购买一年的分红型保险54000元分给原告一半27000元及返还精神病治疗费5000元、打胎费2000元。 案件受理后,因原告吴某只提供了线索,承办法官张欣广多次到银行查找被告郭某缴纳保险的转账凭证。经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郭某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并缴纳保险费46729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分红型保险没有做出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分得50%的份额即23364.5元,关于原告吴某要求支付精神病治疗费和打胎费,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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