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5月28日电(记者 付昊苏)在河南省新一轮的环保检查、督查中,34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18家企业和单位被挂牌督办,这一系列的新举措引来网友频频“点赞”。但令人震惊的是,此次被曝光的企业中,有不少并非最近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是长期违法生产,甚至对环保禁令“拒不执行”。
这不禁让人质疑:这些企业为何能够长期以来招摇过市?一道道环保禁令在他们眼中为何成了一纸空文?
一些企业对环保禁令置若罔闻
从河南环保部门发布的通知和文件中不难看出,一些企业虽经历多次责令整改、责令停产,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尉氏县的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0吨氯乙酸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于2001年建成投产至今;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下,2011年建成并违法生产至今,河南省环保厅曾对其罚款20万元,但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未停止。
记者在河南多地采访了解到,一些企业擅长与环保部门打“你查我停、你走我开”的游击战;有些企业凭借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而底气十足,甚至“牛气冲天”,对环保部门的禁令置若罔闻。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显示: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抗生素原料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于2009年投入生产至今;三分厂年产2000吨化学合成原料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于2010年投入生产至今;驻马店市环保局和驿城区环保局接连下发文件要求其停产,该企业拒不执行。
驻马店市环保局主管环评工作的调研员王晋江说,他们经过多次现场核查发现,天方药业有两个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没有落实到位,且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现象,属于违法生产。
材料显示,从2010年开始,驻马店市环保局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天方药业相关项目停产,也曾就此情况请示驻马店市政府,市政府随后也曾发文责令其停产,但公司总是停产一段时间后又悄然开工,继续违法生产。
“仅从去年6月份开始,市环保局就先后下了6次通知,责令其立即停产,并且先后两次对其主要设备进行了查封,但在后来的检查中,我们发现封条有撕毁现象。”王晋江说。
“顶风作案”的背后是糊涂账
在环保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何仍敢“顶风作案”,且多年来平安无事,这背后又藏着什么秘密?
5月23日,记者在驻马店市天方制药的三分厂看到,所有的车间已经大门紧锁,偌大的厂区空空当当,只有几个保安在巡逻看守;在二分厂抗生素原料生产车间,记者看到,一些机器已贴了封条,而部分机器仍在运转。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宁宇向记者介绍,此次被“挂牌督办”后,他们已迅速采取了行动,目前三分厂已全部停产,二分厂之所以部分机器还在运转,是因为发酵行业生产周期具有特殊性,但已停止投料,到6月6日将全部停产到位。
问及为何多年来无视相关部门的禁令而坚持违法生产,刘宁宇说,首要问题是对环保的认识不到位,“这一点我们要做深刻检讨,不管如何也不该违法生产,我们也保证,以后决不再违法生产”。
刘宁宇补充说,厂方确实也有一些无奈的难处。2008年两个项目建厂时,周围都是农田,防护距离内有塘坊庄115户居民需要搬迁,本以为难度不大,但操作中遇阻。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发展,附近居民越来越多,居民搬迁成了一家企业无法完成的任务,但公司前期已有大量投入,“一直停产也觉着舍不得”。
根据驻马店2010年确定的总体规划,天方药业的二分厂和三分厂应该整体搬迁至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但此项工作推进缓慢。刘宁宇说,一方面是新厂址的规划建设和搬迁都需要时间,另一方面市政配套的污水处理厂也尚未建成,这意味着即使我们搬到了新厂,也无法开工生产。
天方药业党委副书记闫荫枞说,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无法实现,新厂尚未启用,我们公司一共449名工程技术人员,3年来已经有247人陆续离职,我们的确担心,一直停产下去,技术人员就走完了。
意识匮乏执法不力是“禁令成空文”的主因
专家指出,环保意识薄弱和环保执法不力,是环保禁令变成一纸空文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仍然没有真正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工作中过度追求GDP,在环保执法中“留有余地”。而环保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惩罚力度偏弱,也使执法效力难以体现。
对此,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应切实转变观念,痛下决心改革当前的政绩评价体系和地方治理规划,企业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现行相关法律对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普遍偏轻,民事赔偿范围过窄,刑事制裁乏力,并缺少行政执行强制手段,很难对违法企业构成威慑,使得“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突出。
可喜的是,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一现状。新环保法不仅赋予了各级环保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还确立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推行责任倒逼。其中规定,如果执法部门失职或者违反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可能撤职或者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森认为,只有赋予执法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同时强化其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才能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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