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张先生在新乡某银行连续3年存款60余万元,其间从未取款;3年后,取款时却发现账户上仅剩68.26元。
而银行表示,从2010年始,该账户分6笔通过手机银行划走共计60多万元。然而张先生却从来没有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60多万元的储蓄账户 3年后取款却剩几十元
2005年,张先生在某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户办理个人活期存款,从2009年开始多次存款累计60余万元。
2012年2月,张先生到银行取款却发现,自己账户上只剩下几十元,少了60多万元,张先生顿时傻了眼。
银行该账户流水账显示,2010年11月25日转入胡某账户18余万元,2010年11月27日转入胡某账户5700元,2011年11月10日转入何某账户13万元,2011年11月12日转入吕某账户5000元等共计6笔,都是通过手机银行支付,一共转走60余万元。
张先生称,自己的银行卡从来没有开过任何手机银行业务,也没有办理过这些业务。
银行卡被无故绑定手机 陌生号转走60余万
张先生称,通过查询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一个陌生手机号绑定,他多次找到该银行新乡分行、牧野支行解决此事,却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存款,无奈诉至法院。
然而银行却向法院提供了张先生的银行卡办理电子银行的服务签约,签注确实是张先生的名字,经办人为银行工作人员李某。
经法院审理调查,张先生的银行账户被158××××××××手机绑定,经过核实张先生的签名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而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所签,手机号也是李某运作绑定。经证明,该6笔转账均是被李某转走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银行被判支付存款60余万及利息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存款合同性质属于借款合同,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银行借入资金、货币的所有权由储户转移给银行,储户享有的是对银行的债权,而不是存款的所有权。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应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该银行新乡牧野支行于判决十日内支付张某储蓄存款632203元及利息20000元。
李某利用担任银行柜员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储户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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