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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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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杆“占道”醉酒人撞亡 产权人管理人各自担责
 更新时间:2014-11-3 18:27:53  点击数: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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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类城建工程中,往往给过路车辆和行人造成一定的行路影响,如果疏忽大意不及时进行“扫尾”处理,还可能酿发人身财产损害事故。26岁的郑州青年小秦夜间驾驶电动车行驶,加上酒后开车分辨能力降低,一头撞在了站在道路中央的电线赶上,造成了车毁人亡的悲惨一幕。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醉酒人和线杆产权人、管理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719凌晨4时许,小秦驾驶森地电动车沿南郑州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四环黄郭路立交桥西侧时,与“站”在路中的一根高压线电杆相撞,致小秦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小秦心血血液血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1.03mg/100ML2012730,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在与多方斡旋无果后,小秦的家人就把事故发生的责任人郑州某电力公司和郑州市交运委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小秦家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6803.28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秦驾驶电动车行驶时,依法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其不注意驾驶安全,且醉酒驾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到路上的电线杆不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小秦对事故发生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线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没有按照政府会议有关要求以及与郑州交运委的协商约定内容,及时对线杆进行迁移,对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电力公司对小秦家人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州交运委作为嵩山南路与南四环立交新建工程的施工主管单位,对事发路段的电线杆,虽按政府会议有关要求与电力公司进行了协调,但其后督促不力,对嵩山南路与南四环立交工程施工结束后的后续工作及处于危险状态的电线杆怠于履行职责,没有为线杆设置必要及合理的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法院认定交运委对小秦家人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秦家人各项损失共计289561.48元(包括死亡赔偿金557824.28元、丧葬费18979元总额的4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交运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秦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64200.82元(包括死亡赔偿金557824.28元、丧葬费18 979元总额的2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丁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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