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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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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个“牢狱之灾”
 更新时间:2014-11-4 19:03:11  点击数: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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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东西追求物美价廉,是每个客户的心愿。这不,村民袁二林本想买个农用三轮车拉个庄稼什么的,却因为贪图便宜、不懂法律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袁二林是开封县半坡店乡人,2013年5月的一天,当日22时左右,袁二林正欲睡觉,手机响了,是本村牛贵宾打来的。袁二林以前在村里和别人闲聊时,说过想买辆二手农用三轮车,拉庄稼时方便,当时牛贵宾也在场。真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牛贵宾在电话中说,自己的表哥有辆时风三轮车,七成新,表哥家急着用钱,若有意可开过来看看,牛贵宾还强调说,价格绝对合适。袁二林说,行,明天看看车再说吧!旁边的妻子提醒说,听别人说对方有个朋友手脚不干净,要是来路不明咱可不能要,袁二林也没说什么。

第二天一早,袁二林找到牛贵宾说要去了解一下车况,牛贵宾说表哥夫妇二人白天在村子附近的厂里做工,若袁二林有意购买的话,他可以在晚上等表哥下班后把车子开过来。当晚天刚黑,牛贵宾果然把车子开到了袁二林的家门口,袁二林索要发票,牛贵宾说表哥把发票弄丢了。袁二林在家门口的空地上试了农用三轮车,又里里外外详细检查了一番,以4000元成交。袁二林对媳妇说,这车很得劲,新的得一万多块。随后,袁二林把车子该修的地方修、该换的地方换,又喷了漆,整个车子焕然一新。然而,2014年5月26日,袁二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因是因为他买了一辆赃车。

开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应当推定为其“明知”他人犯罪所得,对于被告人“不知道是赃车”的辩解理由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二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其实很多人都抱有本案中袁二林这样的侥幸心态,认为只要不是专门倒卖赃车,买辆来路不明的车自用的话,应该不至于算是犯罪,最多是罚点钱的事。退一步说,就是被发现了还可用“我不知道”来推脱。本案中,袁二林在夜晚以明显低于市场标价的价格购买了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辆,其对赃物应当具有预见能力,因此不论袁二林是否有实际认识,都应推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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