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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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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朋友干活被切伤右手 法院判其自身担责7成
 更新时间:2015-1-14 20:29:50  点击数: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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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到车间帮朋友做工,不幸被冲压车床切伤右手,造成七级伤残。谁该对此负责?昨日,南阳淅川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帮工者承担7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朋友帮工受伤

    2014年5月29日下午,36岁的饶军到朋友王琴务工的淅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帮忙,在帮助王琴完成工作中被冲压车床切伤右手。

    随后,饶军被送往南阳市区的某医院治疗。其间,该公司共向饶军垫付医疗费用4.1万元。但就其他费用,饶军与该公司未能达成一致。

    该公司认为,饶军并非公司职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进入工作车间,且系帮助王琴加工产品,受益人是王琴,应由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将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7月29日,饶军将淅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淅川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6.5万元。

    同年10月14日,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饶军右手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属于七级伤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于七级伤残。

    公司担责三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饶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厂区,帮助其朋友王琴完成工作,不慎被车床切伤右手造成残疾,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淅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疏于管理,让不属于公司的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且对原告帮助其员工工作未尽到阻止义务,导致发生意外,应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

    经法院核定,原告饶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9.5万元。被告淅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9.5万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1万元,判令被告在该判决生效10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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