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消费要闻 >> 正文
生产假烟谋私利 非法经营终获刑
 更新时间:2015-2-12 18:06:02  点击数:2877
【字体: 字体颜色

生产假烟谋私利  非法经营终获刑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裴某受雇于张某某,被告人吴某受雇于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在光山县砖桥镇赵岗村某厂房内私自购买、安装制烟设备,生产烟草制品。被告人裴某受雇于张某某,为张某某行使管理权。经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973834元。被告人吴某在2005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吴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够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但被告人裴某为张某某行使管理权,其作用要大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吴某相比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pic
  • 上一篇: 光山法院向13位农民工发放工资执行款
  • 下一篇: 龙亭区治理景区周边停车乱收费现象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