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烟谋私利 非法经营终获刑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自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裴某受雇于张某某,被告人吴某受雇于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在光山县砖桥镇赵岗村某厂房内私自购买、安装制烟设备,生产烟草制品。被告人裴某受雇于张某某,为张某某行使管理权。经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973834元。被告人吴某在2005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吴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够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但被告人裴某为张某某行使管理权,其作用要大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吴某相比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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