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鹤壁男子去世存款不能取 律师:银行旧规定out了
 更新时间:2015-4-23 19:27:22  点击数:2941
【字体: 字体颜色

  弟弟去世后,户籍信息和身份证注销了,其生前在银行的两笔存款到期后却取不了。日前,鹤壁市民阚女士带着存折和死亡证明跑了数次银行,均被告知须先办理继承权公证。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方可从银行支取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提醒,亲人去世后不要急着注销身份证。

    【实例】弟弟去世 留下19万余元存折

    家住鹤壁市淇滨区40多岁的阚女士称,今年春节后,弟弟因意外去世,家人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三张存有19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折。

    而后,她和弟媳拿着到期存折前往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称需要存款人的身份证。“弟弟去世后,户籍信息和身份证都已经注销了。”阚女士找到辖区派出所,开具了一份弟弟的死亡证明。

    当阚女士带着证明和存折再次来到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她须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取款。

    【银行】取款人必须办理继承公证

    4月17日,记者随同阚女士再次来到银行了解情况。该银行一名运营主管表示,阚女士弟弟的这笔存款是2014年存进银行的。要办理取款业务,需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

    但阚女士的弟弟去世了,这笔钱就成了遗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数家国有银行,得到的答案如出一辙:在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取款人必须先公证。

 

 

 【支招】办公证或通过诉讼都可取款

    4月18日,阚女士来到鹤壁市公证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继承权公证,并具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死者的死亡证明等;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办理公证的费用按照遗产金额的1.2%收取。只要材料符合,一般几个工作日就可以把继承权公证书办下来。

    另外,鹤壁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除办理公证外,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诉讼期间,各继承人也需要出庭或派委托人出庭进行诉讼,最后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办理过户或支取手续。

    【提醒】亲人去世后不要急着注销身份证

    亲人不幸去世后,遗留在银行的存款想取回,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成本很高。

    鹤壁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宋先生称,银行为保护存款人的隐私,不接受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查询存款情况。

    所以,为了避免麻烦,建议储户平时对自己的资产密码备份,一旦遭遇意外,方便取钱。

    值得一提的是,亲人过世后,家属先不要急着注销其身份,在银行取款5万元以下并不存在问题。

    【律师】银行旧规定难以适应新时代

    银行要求储户做公证的是央行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李瑞丽律师介绍,目前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这种“休眠存款”解冻起来,颇费周折。这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都有冲突,近年来饱受诟病,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银行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应该改进措施来解决这个麻烦。

pic
  • 上一篇: 助儿逃跑嫌犯母亲咬伤民警河南警方跨省**
  • 下一篇: 东郊法庭帮26名退休职工**追索百万养老金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