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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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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酒假一赔十 诉讼主体争议不断
 更新时间:2015-5-20 19:39:57  点击数: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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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许昌5月20日电   消费者在购物、就餐、休闲娱乐场所经常会看到商家“假一赔十”的标语,事实上这样的承诺并非空穴来风,《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许昌市民刘某就上当购买了假酒,虽然官司历尽周折,5月19日,刘某最终还是获得“假一赔十”的法律支持。

  假一赔十不是口号,**之路初战告捷

  2012年5月的一天,为了宴请朋友,刘某到张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剑南春酒一箱,单价2500元。在与朋友觥筹交错中,刘某发现酒水味道不对,劣质酒不仅伤了身体,更使自己在朋友面前失了颜面。一怒之下,刘某遂化名“刘洋”到魏都分局北大工商所投诉,该所委托剑南春厂家鉴定为假酒。虽经北大工商所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

  2012年7月,刘某以“刘洋”的名字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刘某为何使用化名诉讼,原来,刘某曾化名“刘洋”的名字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没想到刘某这一行为却在诉讼环节引来重重麻烦,张某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他和“刘洋”是同一人,表示自己受他人委托销售剑南春酒,对该酒的真伪并不知情。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投诉登记表上标注的手机号与本人一致,对以“刘洋”的名义举报被告出售假酒的原由做出客观、符合常理的陈述和解释,被告张某出售假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被告赔偿刘某现金25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焦点争议双方拉锯,真金终究不怕火炼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由于使用化名作为诉讼主体,遂驳回刘某诉讼请求。面对一个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引发如此大的的争议,刘某以自身名义再次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3日,魏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对于本案中假一赔十的焦点争议,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向刘某销售假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作为销售者,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刘某要求张某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25000元。

  商业往来细致入微,法官建言倍加受用

  在普通消费者的眼里,如果买到的假货数额不大,顶多吃个哑巴亏,有时即便权益被过度侵犯,也会选择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觉得**之路坎坷艰辛、费时费力、得不偿失,魏都区法官提醒消费者,一旦权利受到侵犯,要通过正确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中一波三折的诉讼经历,法官温馨提示,消费者在涉及经济往来、商业买卖的交易时,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如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尽量在咨询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资料后通过正确途径和方式进行**,以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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