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某早餐店主为了使蒸出来的包子既有卖相又好吃,往包子内添加过量的含铝泡打粉。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遂平县经营某早餐店,制作并对外销售包子。自2014年2月份,李某在生产包子过程中,开始添加泡打粉。2014年3月27日,遂平县公安局民警从李某经营早餐店内提取包子样品进行检测,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包子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320mg/kg,严重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限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过量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并将制作的食品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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