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如何获取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其雇主承担责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上班骑车摔伤的六旬老保安获得自己所在的公司赔偿九千多元。
今年62岁的姜老伯,从2014年4月20日开始受聘在郑州市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主要负责看管一个工地范围内的各种建筑材料、管理工地来往车辆等,月工资2060元。2014年8月30日6时30分前后,姜老伯在骑电动自行车去该工地南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善良的姜老伯本以为无大碍就坚持到该工地继续工作,后因实在疼痛难忍,就被保安队长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右),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第4/5/6肋),肺挫伤(两肺下叶)。治疗期间,姜老伯家属多次前往保安公司要求赔偿,而公司仅就其所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理赔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姜老伯住院共花费14596.95元,社保先期支付6830.12元,保险理赔3000元。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老伯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请求判令郑州市某保安公司赔偿原告姜老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共计23397.05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姜老伯在上班途中摔伤,有病历、理赔单及原告陈述相印证,被告郑州市某保安公司作为雇主对原告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姜老伯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郑州市某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老伯骑车摔伤各项损失的80%即9718.58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李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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