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到信阳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光山县分公司本想买些商品,不料被一位女顾客误认为是前天窃走自己钱包的小偷,于是该女顾客立即向超市工作人员报告,超市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告知该女顾客如果确定小李是嫌疑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女顾客报警后,公安人员到超市将小李带到超市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由于录像不清晰,便将小李带回派出所问话。小李认为超市无缘无故将自己当成盗窃嫌疑人,使自己颜面受损,人格权受到侵犯,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被告某超市是否侵害了小李的人格权。该案涉及三个主体的三种行为:一是女顾客怀疑小李是窃走自己财物的小偷,并告知了超市,是通过自己的认知向超市反映情况,是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途径;二是超市工作人员告知女顾客如果确定是小李所偷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并未对小李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三是公安机关到现场后,查看了监控录像,由于录像不清晰,遂依法将原告带往公安机关问话。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超市未对小李实施侮辱、诽谤、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行为,对于突发事件超市建议顾客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置,实属正常。即使小李人格权受到损害,也不应由超市承担责任,小李可择其他途径解决,故判决驳回小李要求超市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
作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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