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林木权属纠纷引发的个人状告政府违法颁发林权证的案件,依法撤销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经查明,在2009年,遂平县玉山镇政府先后与王某和翟某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2012年双方对承包地边界及争议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产生争议。同年,王某先行向遂平县政府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争议区域内的林木所有权证,林业部门在未对双方的争议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即为王某颁发了林木所有权证。2015年5月,翟某得知遂平县政府为王某颁发的林权证内容,提起了行政诉讼。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遂平县政府为第三人王某颁发林权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对争议林木应“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其为某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法院 张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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