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离婚,婚生子却均不愿抚养?5月11日获悉,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婚生男孩随父亲生活,母亲自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9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
据了解,原告于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杜某离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而被告杜某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自己也不同意抚养孩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互相将孩子推给对方的态度让承办法官颇感意外和寒心。
法院审理查明:于某和杜某于2003年10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6月21日生育一男孩,2009年6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导致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5月再次生气后,妻子于某独自离家与丈夫分居生活。
2015年4月,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再次提出诉讼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杜某辩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不同意抚养小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四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后,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小孩应随被告生活为宜。作为孩子生母的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生活抚养费用。
法官说法: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常遇到双方争夺小孩抚养权的情况,像这种为了自己以后少麻烦,夫妻只为自己着想,都不同意抚养小孩的情况极其少见。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一直不见成效。在与孩子的交流中了解到,孩子在父母分居的这几年里,一直随父亲杜某生活,生活费都是由杜某支付的。
基于这一点,法院最终判决孩子随父亲生活。法官希望离婚案件中的各方都多为孩子成长考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生俊东 李娜 丁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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