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是他人盗窃而来,无视法律仍然购买,最后被追回车辆还被判处罚金,车、财两空。近期光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被告人梁某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5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在明知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2800元的价格从匡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蓝色隆兴机动三轮摩托车。经查证,该摩托车系匡某盗窃被害人李某的车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28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购买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而购买他人盗窃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收购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为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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