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一对夫妻,因前后两次在不同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果在离婚时遇到困难,被受诉的人民法院劝告撤回了离婚起诉。
起诉:原告举出了两份结婚证
该案的原告当事人云女士称,1992年2月,她与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6月在河南省杞县某乡登记结婚,考虑到以后孩子的户口问题,1999年10月,刘先生又用另一份身份信息与云女士在开封市某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第二份结婚证。
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云女士称,刘先生经常汹酒,无端闹事,对她漠不关心,且恶语伤人,双方已分开吃住两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同刘先生维系婚姻关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向法庭举出了两份结婚证。
在开庭审理时,刘先生不同意云女士的说法,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只承认他们的结婚时间是1999年10年,他不知道1994年2月的结婚证。他名下的一套住房购于1997年10月,系他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同意云女士系共同财产的意见。
法官:先解决结婚瑕疵后再离婚
一起离婚案件出现了前后两次不同时间、不同地方的结婚证,认定哪次结婚登记有效将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且两个结婚证均出自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盖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红色印章,法院民事诉讼无权撤销政府机关婚姻登记行为,为此,负责主审该案的法官说服原告撤回了离婚起诉,告知其先解决登记结婚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之后才可以另行起诉离婚。
专家:解决结婚瑕疵应到婚姻登记机关
结婚证是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该案中当事人持有两个不同时间的结婚证,且分别出自两个不同地方的政府机关,认定其效力的行为已超出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承办法官劝当事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如何解决云女士与刘先生之间的重复登记结婚问题,相关法律专家建议应到政府民政部门解决。
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虽然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针对上述情况,对婚姻登记机关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婚姻登记机关对其婚姻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且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两次结婚登记均发生在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确认本案当事人两次结婚登记效力问题,只能适用当时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由婚姻登记机关对重复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从而解决他们的重复登记结婚问题。
(作者: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 翟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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