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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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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族”因变道发生纠纷 过失致一人重伤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6-10-27 8:42:46  点击数: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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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数量逐年递增,堵车现象时有发生,长时间等候让一些司机的情绪有所失控。驾车过程中出现随意变道等行为,开“斗气车”的现象越来越多,驾驶人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路怒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辆大巴车和一辆半挂货车因行车发生纠纷,两司机撕扯在一起,致使其中一人重伤的案件,最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1日11时许,家住泌阳县的李某驾驶豫Q92995号宇通牌大巴车行驶至107国道遂平县城马庄红绿灯北侧时,与赵某驾驶的豫EE6186号半挂货车因行车发生纠纷,李某驾车撵上赵某,并将车与赵某驾驶的车并排停下,李某及所驾车乘务员刘某与赵某发生口角,赵某从其车上下来到李某所驾驶的车门处与刘某争吵、撕扯,在争吵过程中,李某启动车辆,赵某随即上到李某驾驶的大巴车上,站在大巴车上的车门脚踏板处与刘某撕扯,李某明知有危险而继续驾车前行,致使赵某从大巴车上摔下,造成头部受伤。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泌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关于李某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不致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村委会已做好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上述调查意见,依法可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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