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在三次拍卖扣押的被执行人的服装而流拍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服装抵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加工费。
2011年至2012年期间,信阳某加工厂与北京某时装公司签订了共计7款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加工费共计4679885元,后北京某时装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400000元后,对下欠的加工费1279885元一直未付。信阳某加工厂多次催要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时装公司支付欠款。2015年12月,罗山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北京某时装公司付清信阳某加工厂加工费1279885元。
2016年10月,信阳某加工厂申请强制执行。罗山县法院执行局随即向北京某时装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但北京某时装公司拒不执行。该院执行局稍后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扣押了其所拥有的服装,并按照相关程序在淘宝网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次拍卖无人竞拍后,经过申请执行人信阳某加工厂的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将服装抵给信阳某加工厂以偿还欠款,此案得以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