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下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借媒体记者身份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当庭悔罪,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睢阳区人,2015年8月,李某某以“中华网河南频道新闻部副主任”身份,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以曝光商丘市某公司职工孙某存在在其他公司违规兼职行为为由,强行索要孙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李某某将10000元赃款全部退还。2015年11月18日,李某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取保候审的李某某又以同一身份来到虞城县,以曝光该县某局职工裴某接受他人宴请为由,强行索要裴某现金4000元。案发后,赃款4000元被追回。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其职业特性,以不拿钱就在媒体曝光等威胁或要挟为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在参与敲诈勒索孙某一案中,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裴某一案中,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全部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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