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贷迟迟未放款 疑因“搭售”保险
洛阳银监分局责令涉事银行对经办客户经理作出处理,并拟于近期稽查涉嫌违规搭售问题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房子选了、合同签了、首付交了,临近放款却接到银行通知,要求另外购买一份保险产品———河南洛阳市民孙先生与妻子张女士日前向南都记者讲述了他们购房时的遭遇。据他们介绍,由于贷款资金一直未能到位,张女士于去年8月遭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赔。
事由:办房产抵押贷款还需另买保险
据孙氏夫妇介绍,其于2014年下半年购置了一套酒店式公寓,并在中行洛阳分行申请办理37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
“我们已经提交了中行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而且也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当时客户经理也通知贷款已批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张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2014年12月29日与中行洛阳分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张女士称她没有预料到,次日银行客户经理电话告知其可以放款了,但需要另外购买一份保险产品。
针对这份保险产品,张女士表示,由于没有购买所以具体合同细节不太确定,但这份保险投保对象是抵押物(即购置的房产),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借款合同里约定不需给抵押物购买保险,在临放款时要求我买保险,我觉得不合理就拒绝了”。
此后,这笔贷款一直未能放款。张女士称,受此影响,2016年3月其被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赔,其中索赔及应诉费用近10万元。
银监:责令银行处理经办客户经理
然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若干规定(“七不准”)》的相关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据此,孙先生向洛阳银监分局进行了投诉。对此,洛阳银监分局书面回复,认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存在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要求客户接受保险服务行为,称对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将督促中行洛阳分行妥善处理该事件。
不过,孙氏夫妇与中行洛阳分行的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张女士进一步向上级监管部门河南银监局提出了信访复查申请。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河南银监局复查回复函显示,洛阳银监分局已责令洛阳分行对经办客户经理作出了问责、处分、罚款、调岗的处理,并拟于近期开展稽核调查涉嫌普遍存在违规搭售的问题。
而针对“责成中行洛阳分行纠正违规行为,按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诉求,河南银监局认为合同履行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建议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银行拒绝放款应及时书面督促
“直到现在我们的事情还是没 能 得到解决,正面临着与开放商的民事诉讼”,张女士昨天表示。
要求孙氏夫妇购买的保险究竟是一份什么样的合同?为何签订了合同却没有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是否与孙氏夫妇协商解决办法?为什么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矛盾的焦点在哪?
针对南都记者的上述询问,中行洛阳分行方面昨天称需要走程序才能接受采访,截至南都记者发稿时,对方暂未正式回复。
对此,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诸东华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来看,属于银行方面的单方违约,合同已经进入实质履行阶段,银行方面如果拒绝发放贷款,无理由或者陈述的理由与先前不一致,都可以认定为违约。
“当前问题是孙先生证据稍有不足。但孙先生仍有可能从各个渠道获取新的材料或线索,补齐其证据”,诸东华律师指出。
尽管监管部门早已明文禁止借贷搭售等行为,然而,“捆绑销售”等相关投诉仍未彻底消失。如果今后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又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诸东华建议,以此为例,孙先生在洛阳中行拒绝放款后也应及时进行书面督促,一方面是努力推进事件的进展,另一方面是搜集和保留证据,以免过多的口头、电话等沟通方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记忆模糊、证据消失。并且不宜对此事置之不理,应当及时向其他银行询问、申请、办理贷款。
采写:南都记者 孙铭蔚 吴梦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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