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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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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耍致伤害 监护人疏于管理被担责
 更新时间:2017-7-6 19:38:11  点击数: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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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17年暑假已经来临,又到了孩子们结伴外出玩耍的时日,但在玩耍过程中,若孩子不慎将其他小朋友受伤,那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两位未成年人赵某某、王某某在一起玩耍时,赵某某不慎导致王某某被烧伤。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因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赵某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被告赵某某父母赵某、杨某赔偿原告2456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7日,经申请人指认,被执行人杨某就在某街道一手机店住。执行干警迅速行动,立即赶赴目的地,结果发现店面虽在经营中但无人看守,逐步排查下发现杂草丛生的院子角落里站着一神情慌张的女子,经询问查明:该女子系杨某的姐姐,问她杨某的下落,她却支支吾吾说不知道在哪。但通过她的言谈举止,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执行干警判断杨某应该就在这附近。遂上楼搜索,然而卧室里仍未发现杨某的踪迹。就在大家一筹莫展,以为这次抓捕行动将要扑空之时,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卫生间的洗浴室里有个人影,拉开一看,果然发现一女子正躲在里面。经申请人确认此人正是杨某。最后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之下,杨某最终   主动履行了赔偿的义务。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孩童之间互相玩耍本无可厚非,但作为监护人,我们要做好监护责任,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保障未成年人的假期安全,让孩子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收获快乐。(晋海 景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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