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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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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债务 妻子被判需清偿
 更新时间:2017-7-9 18:02:16  点击数: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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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借款人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3万元债务,作为借款人的妻子有义务偿还债权人的借款。

2012年4月,被告赵某的丈夫秦某因家庭生意需要,分两次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2016年,秦某分别两次向原告李某出具证明,履行时间到期后,原告李某多次向秦某催要欠款,秦某迟迟不予支付借款。2017年2月1日,秦某因病去世。无奈,李某遂于2017年3月6日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赵某未作辩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秦某盖章且签名的借条的债权凭证,主张债权,能够证明原告李某与秦某之间存在资金融通的行为。原告李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系共同债权人。被告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从秦某出具的借条加盖的印章上可以看出,该借款是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借款。因秦某已经死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赵某应承担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及利息共计43323元。

 

作者: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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