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遇事莫冲动,冲动是魔鬼”。遂平县一男子因挖几棵青菜与菜主发生争执,怒气之下,菜主秦某致赵某轻微伤。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34.88元。
2015年12月18日,赵某到秦某种的油菜地里挖几棵油菜,为此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致赵某受伤。当天赵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和头皮下血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1月12日,遂平县公安局对秦某作出遂公(花)行罚决字【2016】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秦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2月25日,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赔偿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到被告的油菜地里挖油菜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的,在厮打过程中被告殴打原告致被告受伤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争执时,原告面对面的矛盾处理不够理智,具有一定的责任,综上,原告承担50%责任,被告承担50%责任。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活中,因怒气、一时冲动导致的暴力行为事件不在少数,往往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者甚至因此获刑。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平和,克制冲动的情绪,避免造成不良的后果。
作者:王磊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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