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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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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实际控制的又一公司--河南裕达置业公司及高管、职员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一审公开宣判
 更新时间:2017-8-6 17:44:13  点击数: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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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郑州8月4日电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对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高管、职员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名成立,判处裕达置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17年7月1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三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

  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受郭文贵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14.95亿元,至案发有2.12亿余元贷款未归还,其中张新成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14.35亿元,郭丽杰、肖艳玲实施骗取票据承兑6000万元,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新成均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郭丽杰、肖艳玲均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犯罪行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郭丽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肖艳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被告人张新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对被告人郭丽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对被告人肖艳玲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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