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下午16时,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冒雨驱车千里奔赴江苏省溧阳市执行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将其被执行人李某所属的常州某有限公司内的8台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2016年10月9日,赵某借用常州某有限公司资质投标驻马店市某小区电梯工程,并向该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赵某并未承接该工程,但该公司却对赵某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赵某遂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与其联系,被执行人李某仍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石华峰同志随即向院领导汇报,经院领导批示,并在当天历经7个小时赶赴至常州某有限公司。然而,经执行干警反复进行法律讲解和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李某仍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遂平法院遂将其厂房内的8台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委托当地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其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进行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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