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代位权纠纷案件,该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审理阶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助力,全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迅速冻结被保全人财产,为案件顺利执行保驾护航。
2016年2月5日杨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记载:“某医疗器械公司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借杨某现款200万元,每月利息2%,利息已付到2015年12月31日。”之后,该借款未予偿还。2016年12月5日某保健院与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某保健院与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为期2年的耗材集中配送合同,因业务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原合同,自本协议签订后,某保健院应在20天内将某保健院所欠某医疗器械公司货款先付500万元,并返还某医疗器械公司所交质量保证金2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某保健院给付某医疗器械公司290万元,尚欠410万元未予偿还。现杨某起诉请求某保健院向杨某履行代位清偿某医疗器械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杨某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庭作出保全裁定书,并将保全裁定书移交立案庭,立案庭根据保全裁定书立“执保字”案件,再将案件移交执行局,执行局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保全人某保健院有165万元的存款,遂进行了冻结。之后,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保健院支付杨某借款200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保健院未履行义务,执行局向某保健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根据审理阶段的保全顺利扣划了165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再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号有存款并扣划35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正是通过立“执保字”案件,运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具体包括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各地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解决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不出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的困境,增强保全工作的主动性,有效的防止诉讼过程中,被告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最终无法实现。
作者单位: 确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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