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种子是农民丰收的保障,可种植假冒伪劣的种子,造成的损失很难估量。家住遂平县石寨铺的村民李某某等33户农民种植的163亩“荷兰15”,收获季节不结果,造成经济损失17万余元。近日,遂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明,2016 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秦某向刘某销售25吨自己种植的无商标、无标签的“荷兰15”土豆种,刘某明知该土豆种无商标、无标签,又转销给遂平县石寨铺镇村民李某某等33户农民种植。农户种植后发现所种植的163亩“荷兰15”到收获季节不结果。经鉴定,种植的马铃薯品种植株田间性状表现与“荷兰15”品种的特征特性不相符,造成李某某等33户农民所种植的163亩土豆平均亩产744.4公斤,每亩减产2041.43公斤,给33户种植农户共造成经济损失170451.55元。另查明,秦某和刘某的亲属分别赔偿33户种植农户经济损失30000元和60000元,取得33户种植农户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刘某明知是假种子而予以销售,使生产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损失170451.5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秦某和刘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秦某、刘某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农业是国家之根本,日渐繁荣的农村农资市场出现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注册商标倒卖假种子,干起了“鱼目混珠”、“以假乱真”的勾当,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此案的审结,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坑农害农的犯罪分子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遂平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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