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王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人王某,在某工地工作中出现意外,导致腿部受伤,长期住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及时联系了被执行建筑公司,经过该公司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以王某提交病例不全面,以及没有王某相应的工地负责人证明,觉得王某有欺骗谎报的嫌疑,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了解了情况后,承办人前往王某家中去寻找王某。在家养伤的王某,向承办人提供了病例及伤残证明。在承办人的建议下申请人王某由家人陪同下去更大的医院做了更仔细的伤残鉴定,并在王某工友的陪同下找到了当时出事工地的负责人开具上工证明。随即承办人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批评了该公司,不认真求证,懒于去当事人家中。该公司负责人在看了王某情况后,当场履行了案款6万余元。拿到钱的王某,激动地握着承办人的手热泪盈眶。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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