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从事许昌市某中学家属院传达室的门卫工作8年,但因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产生了争议,夫妻俩将该中学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原告的主张呢?
2008年8月,王某和妻子张某到许昌市某中学工作,其岗位是该中学家属院传达室门卫,两人也在该地方吃住。当时,两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350元。在之后的几年里,两人的工资虽有所上涨,但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5月,张某患病住院,未再继续干该工作。2016年11月,为照顾生病的妻子,王某也从该中学离职。在传达室工作的8年期间,王某夫妇一直未与许昌市某中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中学也没有为王某夫妇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月,王某和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出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王某夫妇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许昌市某中学的劳动关系,并由该中学为二人补发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之间的工资差额、支付二人经济补偿金、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许昌市某中学支付原告王某和张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0万余元。许昌市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作者:胡斌、沈丹阳、燕金钊)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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