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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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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郑州人!乱停非机动车将被警告或罚50元
 更新时间:2019-5-5 8:53:04  点击数: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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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刘瑞朝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如果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4月29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民停放非机动车时影响到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维护的,也将受到较高额度的处罚。

非机动车

【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乱停车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对非机动车停放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非机动车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乱停车,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留其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维护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非机动车将自治管理违法停放处罚额度提高

根据《条例(草案)》,针对非机动车的管理,郑州将实行自治管理的模式。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给广大市民的正常出行带来较大困扰。郑州市交巡警一大队一位负责人说,去年开始,郑州市开展了城区综合交通整治行动,针对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的非机动车,他们和办事处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车辆进行了拖离。

区别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拖离后,一般都存放于办事处所指定的停车场内。非机动车主需要到交警部门缴纳20元的罚单,凭借缴费凭证到停车场领出车辆。处罚的主要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条款,罚款金额为20元。

目前,各办事处在辖区内都划设了非机动车禁停区域和停放区域,以引导非机动车规范停车。《条例(草案)》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处罚金额由20元提高到50元,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非机动车的停放,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

【规定】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有望享受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闲置土地,也将得到有效利用。《条例(草案)》规定,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同时,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住宅区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停车场经营的规定执行。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布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郑州市也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内,应按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处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乱停车将“吃”到二百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不得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的行为也将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更不得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妨碍、影响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要求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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