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一起因租赁合同解除造成的财产损失案件。 2019年6月,西平县某乡村民孙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孙某将养殖场租赁给李某使用四年,每年租金60000元,租赁期满后设备应正常运转交还,如在租赁期间所饲养的生猪染上恶性传染病,可将猪场清扫干净,在严格进行消毒后,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孙某前两年租金120000元,孙某将养殖场交付李某,李某改造部分猪舍从事养殖。2020年初,养殖场爆发传染病生猪全部病死,李某损失惨重将养殖场清空后不再养殖。李某多次向孙某提出解除合同交还养殖场,孙某不予理睬。2020年8月,李某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在财产及违约金问题上未协商成功,孙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接收养殖场,养殖场长期荒废搁置,导致部分财产生锈毁损。2022年6月,孙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财产损失80000元。2022年10月,经评估毁损财产价值为56000元。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所饲养的猪染上恶性传染病,可解除合同。李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合同已解除。解除合同后,双方未对财产予以妥善处理,李某未妥善保管财产,孙某未及时接收财产,双方对财产的损失和扩大均存在过错。财产损失评估价值为56000元,结合解除合同的时间、财产的价值、财产制作购买的时间、租赁物使用的时间、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孙某要求李某赔偿财产损失,酌情支持30000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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