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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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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快递,谁来赔?
 更新时间:2023-2-13 16:18:36  点击数: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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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我们在工作或生活中经常需要通过快递寄送各种物品,随着快件的增多,快递公司难免会发生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产生的损失应当找谁赔付呢?来看西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王从事假发加工工作。2022年11月,小王在甲品牌快递公司代理点将500余个假发片邮寄给陈某,花费运费8元。一个月过去了,陈某迟迟未收到快递。小王查询后发现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小王为此支付工人加工费4404元,赔偿陈某假发片材料款10771元。小王要求甲品牌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未果,遂起诉甲品牌快递公司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假发片总价值、邮费、误工费、查询费、查找复印有关法律文件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甲品牌快递公司声称将货物委托给乙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应由乙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物流公司主动应诉,原告当庭同意变更被告。乙物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小王是从代理点寄的快递,物流公司没有从小王手中接收货物,建议小王跟代理点协商理赔事宜,公司将按流程赔偿钱款给代理点。法院经庭审查明,被告乙物流公司为甲品牌快递公司授权运输的加盟商,并与代理点签有加盟协议。
   法院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本案中,案涉快件丢失,乙物流公司作为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要求其赔偿货物价值及邮费共计1518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小王要求乙物流公司支付误工费、查询费,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对于快递服务企业运营模式的不了解而无法确定适格被告。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甲品牌快递公司代理点作为揽件方、乙物流公司作为运输方、甲品牌快递公司作为授权加盟商对外使用其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都可作为本案适格被告。所以提醒大家在寄件时应当适当留意收派件快递服务企业、快递单所属企业等信息,避免纠纷发生时因被告主体选择问题造成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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