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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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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要还吗?
 更新时间:2023-9-14 10:42:14  点击数: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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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据此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然而有时候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那么离婚后要帮忙偿还吗?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张某向邻居郁某借款203000元。2021年11月,张某、李某离婚。因张某未及时清偿全部借款,郁某现诉至泌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28000元,并请求李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被告张某向郁某借款203000元,有转款记录、与张某的微信聊天及通话录音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郁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郁某提交的证据,该笔债务系张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李某对该笔债务既无明示合意,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方式表示合意等。
    张某的单方陈述,并不能证实李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知情后作出追认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亦无默示合意,比如借款汇入非举债配偶一方实际控制账户等,根据张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可知,张某在收到该203,000元借款后,于当日向他人转账200000元,次日账户余额已不足3,000元,所借款项并非是汇入李某所控制账户。
   其次,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该笔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郁某亦陈述借款用途为做生意,结合上述查明的资金去向,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泌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郁某借款128,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郁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又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的,要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来源、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严防夫妻一方串通他人虚构债务或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李某举证其从事教师职业,有固定收入来源,其妻子张某所借大额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李某对借款毫不知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官采信了李某的辩称意见,认定该笔借款系张某个人债务,李某不负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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