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之后又向男方主张索要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于某某系原告于某甲、于某乙的父亲。2018年2月,二原告之母陈某与被告于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于某甲、于某乙由陈某抚养,被告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所有财产归陈某所有。后二原告即随陈某生活。2022年 4月24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原告的母亲陈某与被告于某某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书,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准予离婚,该协议为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后, 在间隔时间较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生活未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民政部门审查认定,系有效协议。离婚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仅具有独立性,更具有整体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综合考虑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离婚与否的基础上达成了离婚协议,不仅有为了某个条款的达成而放弃另外条款的利益的考量,也有父母子女间亲情的加持。所以,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放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在离婚后抚养人或被抚养人生活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不足以抚养子女或被抚养人需要大额必要开支而直接抚养人缺乏相应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但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从而达成一种平衡。现在,在间隔时间较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生活未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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