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托人办事”的事情屡见不鲜,很多人寄希望于某种关系或者特权达到目的,当钱花出去事情没办成时,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崔某于本判决起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王某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年12月24日,原告王某公司的水果因堵车滞留在越南,被告崔某承诺支付60000元可以帮助王某把他们的水果运输回来,王某公司财务以银行支付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崔某,崔某在收到款项之后未按照承诺履行,王某要求其退还全部款项,经多次催要,崔某在2022年6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退还20000元,剩余40000元未还,无奈之下,王某遂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崔某帮助原告王某解决堵车事宜,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崔某通过金钱疏通关系的方式帮助原王某解决堵车事宜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且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的行为方式具有非法性,应属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崔某退还40000元,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社会活动及与他人交往办事中,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不要过于相信他人,谨防自己的信任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损害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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