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在自家经营的饭店里烹制食品时掺加工业用盐,王东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日前被河南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东系新野县个体工商户。新野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沙堰镇夏官营村“旭东饭店”检查时发现,王东经营的饭店内有大包工业用盐约25公斤。执法人员立即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精制工业盐标准要求。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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