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原阳5月19日电 3月25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师寨法庭通知43位农民工和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庭里拿判决书。在这个寒冷的冬日里,43位农民工看着这个判决结果,高兴的笑了。他们拉着柳慧法官的手,争先说着感谢的话,柳法官解决了我们最担忧的事,以后给别人打工再也不担心拿不到工钱了,感谢柳法官......这一幕,让冬日里心情烦躁的当事人感受到了浓浓的暖意。
本案还得从1月23日说起,那一天,原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长峰、李民等43名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柳慧法官接到案件后,详细阅读了卷宗,并和43名被告一一取得联系,确定了郭长峰、李民、李栓为诉讼代表人。柳慧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本案中43位被告正在该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因上述劳动争议而作出的原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人仲案字(2013)第061号仲裁裁决书,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3月18日杨东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前调查取证、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原阳县葛埠口乡第一初级中学办公楼、教学楼工程,原告先将该工程承包给张大林负责施工。2013年6月15日,原告、张大林与第三人杨东签订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转让协议,约定:张大林内部承包原告承建的原阳县葛埠口一中教学楼工程,已完工部分占总工程量的70%,未完工的30%转让给第三人杨东,转让价格67.2万元;杨东成为内部承包方后,原张大林遵守的公司内部纪律与承包合同义务随之转移至杨东;杨东内部承包期间,与业主不得直接产生经济往来,所有账目必须由原告和业主结算。杨东承包的工程系包工包料。协议签订后,杨东即雇佣了郭长峰等43名被告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杨东共向原告借支25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现该工程基本完工,但原告、张大林与杨东三方并未进行工程款结算,致使杨东欠郭长峰等43名被告工资款359230元。2013年12月,43名被告向原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资359230元。2014年1月14日原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原劳人仲案字〔2013〕第0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43名被告工资共计359230元。
另查明,张大林、杨东系自然人,均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
原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原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人仲案字(2013)第061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
长峰等43名被告的工资共计359230元。
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原阳县人民法院一直坚持的目标,并将一直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信念。(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者注: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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