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西洋店镇李奎村村民鲁某某在自家经营的饭馆中,因违法使用工业松香,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再次给农村食品安全敲响警钟。
2014年6月12日12时左右,平舆县西洋店派出所民警在西洋店镇西洋潭村李奎庄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被告人鲁某某经营的“新农村”快餐饭馆中生产、销售的卤肉进行提取样品。经检测,被告人鲁某某生产、销售的卤肉中检测出工业松香成份。工业松香属非食品用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等,酸值超出国家标准,工业松香脱毛会对畜禽肉制品造成污染,食用该污染的畜禽肉制品对人体健康有害。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平舆县法院 王振)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