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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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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令支付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4-10-22 19:21:55  点击数: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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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收或录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目前仍有一部分企业或组织对此置若罔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令郑州市某酒业公司支付一位女工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0111023起至2014220期间,王女士在郑州市某酒业公司打工,其主职工作是售酒,在此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员工。工作以来,王女士多次要求公司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协商未果,后申请到劳动部门仲裁,也没有得到解决。王女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某酒业公司推到被告席上,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定期间内的双倍工资。郑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王女士非我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义务给其发放报酬,缴纳社保。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女士于20111026日起在郑州市某酒业公司工作,至2014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提交的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单上也有该公司的会计马某的签字,足以认定。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女士与郑州市某酒业公司于20111026建立劳动关系,2014220日终止劳动关系,酒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酒业公司与王女士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十一个月)。
     
法院依法判决:郑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36893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丁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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