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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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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民买了环卫处一座楼打12年官司 当完被告当原告
 更新时间:2015-5-6 21:58:38  点击数: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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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李帅核心提示|“这几年我是当完被告、当原告,可把我折腾坏了。”前日上午,77岁的汝州市民段先生赶到本报办公室向记者讲述,1996年,他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当时汝州市环卫处公开叫卖的垃圾中转站中转室的房屋后,麻烦就随之而来;12年来,段先生多次被诉,又多次反诉,至今仍未能安稳。环卫处称,段先生强占公厕,破坏公用设施,为方便群众,他们无奈**。

  市民:买房后,走向12年诉讼路

  据段先生说,他所购买的房屋位于汝州市广成路与城垣路交*口向南约100米路西,是一座两层楼房,一楼有一间公厕、两间垃圾中转室和一间门面房,二楼全为住房。该房屋是在1994年汝州市环卫处欠债征地,又举债建起的房屋。当时房屋建成后,环卫处曾公开对外叫卖,又因他的女婿当时正好在环卫处工作,便想着有这层关系方便买房。1996年2月27日,他以7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室以外的房屋,包含公厕,总面积250多平方米,并与环卫处签订协议。

  “真没想到随后的麻烦是越来越多。”段先生说,2003年4月8日,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汝州市检察院将他和汝州市环卫处起诉至法院,诉求他与环卫处转让房屋属于无效。

  据段先生称,接着,他在2005年对检察院起诉他的判决进行申诉,但在他申诉前,2004年6月5日,汝州市环卫处又以双方协议无效将他起诉至法院。随后,在2006年汝州市检察院撤诉后,他与环卫处又展开了一系列的诉讼与被诉官司。 环卫处:对方强占公厕,无奈多次“打官司”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事致电汝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据该处负责此事的姚书记说,当时与段先生签订协议的环卫处主任王秀英已经过世,协议抄写人也是段先生的女婿何庆国;但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约定,段先生应该支付的房款是7万元,但其实际支付的只有6万元。

  姚书记称,2003年4月8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汝州市人民法院以环卫处和段先生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环卫处与段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理由是环卫处与段先生所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当时,汝州市人民法院曾判决支持汝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在2006年,段先生对该判决申请了再审,该案再审时汝州市检察院撤回了该诉讼。

  姚书记说,何庆国在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时,曾明确双方所签协议的房屋范围为一层门面房,中转室二层房屋,不包含公厕和一层中转室。“段先生实际强占公厕的时间是2007年4月,原因是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之前对段先生的诉讼”。

  关于汝州市环卫处为何与段先生进行了多年的诉讼?姚书记表示,2004年,当时环卫处曾向段先生提起了返回财产的诉讼,汝州市法院也支持了环卫处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因检察院撤回之前的诉讼,环卫处也就撤回了返回财产的诉讼。随后,因为段先生强占了公厕,并将公厕内公用设施全部破坏,所以才引发了环卫处与段先生长达多年的诉讼。

  对于城垣路垃圾中转站产权问题。姚书记介绍,段先生就垃圾中转站房屋产权确认向汝州市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有结论。关于被段先生强占的公厕,汝州市和平顶山市两级法院都支持了环卫处的要求恢复公厕原装的诉讼请求,但在终审判决后,段先生拒不执行。目前,环卫处向汝州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案件仍未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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