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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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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男子意外致死获赔偿 不听劝阻进工地担主责
 更新时间:2015-8-25 19:18:20  点击数: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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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8月2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彬赔偿原告江某平、季某冰、季某硕、季某浩、肖某珍各项费用115727.69元,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补偿五原告7242.56元。

  上述原告与被告均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人。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合伙开发楼房一处,由赵某彬承建。2014年9月2日下午四时许,季某等三人到该工地找朋友,三人不听劝阻,执意进入工地,行至三楼时,季某不慎从电梯井口处摔下受伤,被送往新野县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五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760元。

  为解决赔偿事宜,经人调解,季某之父收到四被告补助款2.8万元,并约定季家不再追究此事。后来,原告方反悔,诉至法院。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本案中,被告赵某彬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季某进入正在施工的工地摔伤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受益方,对季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季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听劝阻进入施工场所不慎摔伤致死,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可由被告赵某彬承担15%的责任,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及刘某彬承担5%的责任,其余季某自负。五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以法院确定的数额为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以上各项费用共计704851.28元,由被告赵某彬赔偿15%为105727.69元,由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补偿5%为35242.56元。季某死亡给五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其自身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赵某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生俊东 宋豫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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