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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真情相助 保护弱女权益
 更新时间:2015-9-10 19:44:08  点击数: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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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许昌9月10日电    夫妻二人私下签订离婚协议,而没有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算不算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通过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给出了答案。

  据悉,十几年前,襄城县汾陈乡某村的仲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相识结婚。婚后,由于仲某患病,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陈某就嫌弃仲某,并经常打骂仲某,欲将其逐出家门。2004年,仲某因病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后,陈某便将她拒之门外,无奈,仲某只好寄居娘家生活。然而,让人气愤的是,陈某将仲某赶出家不久,就与别的女人共同过起了“夫妻”生活,并育有一子,至今已达10年之久。曾经还抱有幻想的仲某眼看与陈某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在别人的指点下来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仲某的援助申请后,指派耿晓华律师承办该案。耿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发现仲某身患疾病,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出于对仲某同情,耿律师决定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在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征得仲某同意基础上,耿律师在起草起诉书时,以陈某存在过错导致夫妻离婚为由,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陈某支付仲某损害赔偿金和生活帮助费。庭审中,陈某针对仲某的离婚诉求,出示了一份他与仲某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试图证明双方已经离婚,他不存在婚姻内的过错行为,并表示签订离婚协议时,仲某也没有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金和生活帮助费。

  “夫妻离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私下签订离婚协议,自行宣告离婚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效力。”面对陈某企图混淆视听,逃避责任的狡辩,耿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同时,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四十六条规定,她为仲某作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辩护: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仲某长期患病,陈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涉嫌重婚犯罪,仲某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在充分事实的证明下,法庭最终采纳了耿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准予仲某与陈某离婚,陈某支付仲某生活补助费3000元,损害赔偿金4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耿律师又帮助仲某申请执行,使其顺利拿到判决款项。(李俊杰  通讯员  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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