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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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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窗户摔下致残 学校被判担责七成
 更新时间:2015-10-9 18:20:01  点击数: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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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学校的宿舍内,不慎从防护栏的窗户掉落下来摔伤致八级伤残。108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学校被判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洪亮(化名)在事故发生时为被告某乡镇中学的在校住校生。2012210日凌晨5左右,张洪亮从其所住寝室四楼房间窗户掉下摔伤,伤及腰背部及双侧跟部,伤后疼痛剧烈,不能活动,学校当即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先后多次在县人民医院和洛阳正骨医院治疗,事发后,学校已为原告治疗垫付费用6.5万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掉落楼下的原因虽各执不同意见,但原告能从有防护栏的窗户掉落下来摔伤这是事实。说明学校提供的住室有安全隐患,同时也说明原告在事发时有靠近窗户的行为。原告张洪亮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对其住宿的寝室包括窗户的安全状况应有一定了解,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本人对伤害的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原告所住寝室窗户有损坏、不牢固,学校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张洪亮自负30%的责任,被告学校负70%的责任。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由被告学校承担8.3万元。因被告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代被告中学向原告赔偿。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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