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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消费者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5-11-10 19:26:13  点击数: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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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某饭店与朋友多人在某饭店吃火锅,饭店服务员向火锅内添加热汤水时,不小心撒到了刘女士的腿和脚上。刘被烫伤,当时饭店方派人将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中度烧伤。刘住院15天出院,花费医药费共计2000元,在住院过程中饭店方派两名服务员轮流陪护。饭店承担责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是不同意刘提出的5000元损害赔偿的要求,刘女士向龙亭区消协投诉。

龙亭区消协工作人员向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基于双方对饭店是责任方的认同,根据《消法》第35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饭店除拿出医疗费用以外再向刘女士赔偿2600元。刘女士到饭店吃饭无端被烫伤受了皮肉之苦,但是她以法律为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学习。

消费者陈某在大商集团开封新玛特购物广场服装专柜,购买尼爵男士貂绒衫8件,总价值8640元,随后他把其中一件送往江苏江阴一家纤维检验机构检测,证实所谓的貂绒衫不含一丝貂绒,随后他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商场赔偿其三倍货款共计25920元,陈先生说,要求赔偿3倍货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陈某到工商机关投诉,龙亭工商分局午朝门工商所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尼尊男装经销商刘女士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同时她认为,陈先生和朋友购买8件貂绒衫时,还还获赠了三件羽绒服和一件大衣,所以应当扣除羽绒服和大衣的价格金额再进行赔偿,对此赔偿方案,陈先生不同意。双方分歧的焦点是赔偿的数额。陈先生刚开始一直坚持三倍于货款的赔偿不松口,而商场一直强调难以拿出那么多的赔偿金,陈先生最后把赔偿金降到货款的2倍,而商场则表示最多赔偿5000元,因双方打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陈某上诉到法院。

以上两案例消费者通过向工商机关投诉依法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投诉案件,具有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职能,不具有强制措施,当调解不成功,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到当地人民法院上诉,以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朱丽芳

                                                               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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