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5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80公里9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方向失控,导致车辆撞击路边护栏起火,造成乘坐人洪某甲当场死亡,史某、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造成乘坐人洪某乙、饶某、张某及李某本人受伤和车辆被烧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李某积极抢救伤者,且在抢救伤者过程中,李某亦被烧伤,到医院后李某亦住院接受治疗,当日下午,其在病房接受交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某伤情好转后,主动要求出院到案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洪某甲、史某、黄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并与伤者洪某乙、饶某、张某的亲属就伤者医疗费用的支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接受交警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积极到案接受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死者亲属方的经济损失,并就伤者的医疗费支付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本人的谅解,李某又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李某和被害人都是老乡,彼此间都沾亲带故,所以年后相约一起去外地务工,驾驶的车辆属于洪某甲,但是只有李某有驾照,洪某甲便让李某驾驶车辆。乘坐人都携带了很多行李,造成车辆负荷较重,最终发生事故。本是亲朋好友相约外出务工,却酿成惨剧。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作者:杨璐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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