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音乐会所内因自带酒水被索要昂贵开瓶费用引发争执。被害人被殴打致伤,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1994年11月16日出生,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7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明:2014年12月28日晚23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秦某等人在遂平县“东泰”音乐会所内因自带酒水被会所索要开瓶费,与会所工作人员郑某发生争吵。随后,李某、秦某等人离开音乐会所后,郑某(已判刑)仍觉气愤,遂纠集被告人赵某等人,追至建设西路法姬娜步行街附近,将李某、秦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秦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启阳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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